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第四章 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立通用航空业创新平台,整合优势资源,提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和关键部件的自主研发生产能力;支持通用航空飞机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整机、零部件以及通用航空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加快提升国产化水平,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航空产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