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第四章 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空域、土地等条件具备的地方,促进通用航空业集聚发展。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土地、人力等各种要素资源,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发展与各地经济联系紧密的通用航空优势产业;培育和扶持具有先进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通用航空制造龙头企业、通用航空服务骨干企业,发挥通用航空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