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第四章 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低空空域协同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编制全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全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全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相应的通用航空发展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