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第三章 通用机场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做好净空保护工作并落实净空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各类活动应当符合净空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