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第二章 通用航空市场培育第十二条有效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医疗救护、护林护草、飞行服务保障等公益类通用航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