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医疗救护、护林护草、飞行服务保障等公益类通用航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