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第二章 通用航空市场培育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当支持通用航空单位开展工业、农业、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勘查、生态环境、通信中继等生产类通用航空服务,促进通用航空在生产作业领域的应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