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第二章 通用航空市场培育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促进通用航空与医疗应急救护工作融合发展,建立医疗机构与通用航空单位信息共享与协同联动机制,构建航空医疗救护相关标准及规范体系。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为社会公众获得航空医疗救护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