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材、教学辅导用书、试卷、板报、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学生培养目标和学校日常工作管理,并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