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用语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语言;除专业术语、缩略语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以外,不得在汉字标题或者行文中将可以用汉字表达的词汇用外国文字代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