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工作的基本用语。电影、电视剧和话剧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电影、电视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的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