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七条有效鼓励公民和新闻媒体对社会规范用语用字进行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社会监督员,对社会规范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