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