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本省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实行评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重点对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规范管理和应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