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将难以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农家书屋、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社区服务点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