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村困难残疾人作为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重点对象,依托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创业就业公司等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生产劳动,并加强残疾人助残基地建设,对具有一定规模、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基地,给予扶持和相应的政策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