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设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供应、适配、维修和信息咨询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和企业加强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