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支持企业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