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七条有效企业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并指导组建,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对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自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向企业收缴建会筹备金。企业工会组织建立后,其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及时按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将建会筹备金返还给企业工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