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联合组织(以下简称上级工会)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工会负有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责,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服务,协调解决履行职责中的困难和问题。

上级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以请求上级工会提供帮助或者依法代为履行维权职责。上级工会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劳动关系协调、身心健康管理等方式,为企业职工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