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企业工会应当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企业应当支持企业工会履行职责,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设施、活动场所等必要条件和相应保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