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企业工会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一条有效企业工会的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且不得无故作为所在企业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和清偿债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