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企业工会经费和财产第四十条有效企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企业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