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企业工会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九条有效企业因撤销、关闭、破产欠缴的以及生产经营确有特殊困难的,按照管理权限,可以向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申请减、免工会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由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履行支付令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