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企业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企业的补助;

(四)上级工会的补助、其他社会组织的资助;

(五)其他收入。

企业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总工会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省税务机关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