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企业工会职责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工会应当建立本企业困难职工档案,通过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形式服务职工,为困难职工群体提供救助。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可以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