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维护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特殊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