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企业工会职责第三十五条有效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应当予以解决。企业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