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企业工会职责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组织企业职工对本企业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情况实行民主监督,并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负责厂务公开的机构和企业厂务公开责任人。企业的厂务公开责任人对企业工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