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企业工会职责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工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疗休养等活动;推动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开展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等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培育工匠人才,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