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企业工会撤销、合并,或者将企业工会及其机构归属于其他部门。企业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撤销的,该企业工会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企业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由上级工会转至其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工会。会员重新就业申请转接会籍的,由新用人单位的企业工会及时办理会籍转接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