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劳务派遣企业的工会应当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该企业工会,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委员会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经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协商一致,劳务派遣工也可以加入所在用工企业的工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