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十三条有效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工会,依法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为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