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工会,依法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为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