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枫桥经验”传承发展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枫桥经验”传承发展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枫桥经验”传承发展工作,做好下列工作:(一)编制规划和制定工作计划,研究“枫桥经验”传承发展重大问题;(二)组织开展理论研究、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三)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品牌建设和表彰奖励工作;(四)其他“枫桥经验”传承发展相关工作。“枫桥经验”传承发展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