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枫桥经验”传承发展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枫桥经验”传承发展工作,做好下列工作:

(一)编制规划和制定工作计划,研究“枫桥经验”传承发展重大问题;

(二)组织开展理论研究、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

(三)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品牌建设和表彰奖励工作;

(四)其他“枫桥经验”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枫桥经验”传承发展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