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枫桥经验”,是指源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由诸暨枫桥干部群众创造的化解矛盾的工作方法,其内涵是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传承发展“枫桥经验”,应当结合本地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做到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