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枫桥经验”传承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建立基层创新激励制度,并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枫桥经验”传承发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枫桥经验”传承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