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逐年提高公共汽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