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八条有效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