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条有效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