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功能的布局规划,优化道路设置和公共交通设施,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