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