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证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