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准确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能力有效维持以及管理体系有效性等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