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