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