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统一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