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