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