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国家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迁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