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一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