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禁毒委员会建立的禁毒教育基地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组织编写、制作禁毒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宣传产品等,运用各类媒体对公民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培训内容。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禁毒公益宣传活动,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免费定期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节目。

公路、铁路、水上、航空、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以及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网吧等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